相濡以沫的丈夫不仅出轨
还将自家的财产拱手他人
给“小三”转账40万余元
获悉此事的原配妻子气愤不已
将“小三”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
丈夫赠与“小三”的财产
能否要求返还呢?
当然能!
案情回顾
小张(化名)与第三人小冯(化名)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结婚,同年4月生育一子。2015年,小周(化名)与小冯相识,之后两人发展为婚外情。
2016年到2020年期间,在小张不知情的情况下,小冯为小周购买位于岳阳市某小区的房子支付了5万元,并为该房装修、添置家具支付18万元,还为该房还贷款109022元,同时为小周开办美容学校支付7万元,以上共计409022元。原告小张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与小冯是合法的夫妻关系,一方面,小周接受小冯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409022元属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小冯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小周的行为损害了小张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
并且小周与小冯的婚外情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小冯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张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小周全部返还,即对小张要求小周返还409022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及生产经营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非经对方的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法条链接
1.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婚外情”违反法律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出轨方向第三者赠与财产,损害了原配方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若不幸遇到类似情况
要时刻记得拿起法律武器
捍卫自己的权益!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